Q1:如何判斷某廢物是否為危險廢物?
A:判斷某種廢物是否為危險廢物,一是通過查找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根據實際生產工藝和生產環節描述,判斷是否屬于名錄內的危險廢物。
二是若名錄中沒有相應的廢物代碼或者與產生環節描述不一致,要根據其表現出現的危害特性(如毒性、反應性、腐蝕性、易燃性等),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及相關鑒別標準開展危險特性鑒別、鑒定工作。
Q2: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分為哪幾類?
A: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分體現在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包括毒性(Toxicity,T)、腐蝕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應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危險廢物名錄清單中的英文縮寫即為對應的危險特性。在實際檢查過程當中,應關注企業倉庫張貼的危廢周知卡、危廢標簽上的危險特性選擇是否正確。
Q3:醫療廢棄物是危險廢物嗎?
A:醫療廢棄物包括:醫療機構生活垃圾、未被污染輸液瓶袋、醫療廢物、醫療廢水及廢水處理污泥。
(1)醫療機構生活垃圾監管要求與城鎮生活垃圾一致。
(2)未被污染輸液瓶袋由商務部門指定的回收利用企業進行綜合利用。
(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不再簡單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而是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表中列出醫療廢物有關種類,且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4)醫療廢水及廢水處理污泥需消毒處理,消毒處理后不屬于危險廢物。
Q4:醫療廢物、醫藥廢物和廢藥物、藥品有什么區別?
A:醫療廢物主要來自醫療機構產生的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化學系和藥物性廢物,屬于HW01大類。
而醫藥廢物主要來自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制劑、獸用藥品制造、生物藥品制造,屬于HW02大類。
廢藥物、藥品指的是來自非特定行業銷售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藥房的過期藥物,屬于HW03大類。
Q5: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區別?
A: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范圍?!段kU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并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于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后,其危險化學品屬性并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
因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
響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后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Q6:符合什么條件時固體廢物無須通過采樣、檢測判斷不屬于危險廢物?
A:同時滿足:1、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根據其生產的原輔材料和工藝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險特性,則可以不開展危險特性檢測工作或輔助性檢測工作,直接作出該固體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性認定,避免了危險廢物鑒別過程的過度檢測。
Q7:污泥是不是危廢?
A:第一類情況,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第二類情況,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對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第三類情況,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是,在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第四類情況,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屬于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對其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第五類情況,1998年出臺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規定,從醫院、醫療中心和診所的醫療服務中產生的臨床廢物(包含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醫院臨床廢物HW01)。2005年頒布實施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第4.3.1款擴大化規定,“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該標準將化糞池糞便等作為危險廢物,明顯不合常理。
因此,2008年修訂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發改委令第1號),已將98版《名錄》中的“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刪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沒有再提及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不納入醫療廢物或危險廢物管理。